新疆牧草花卉种子的生产许可
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,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(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)。
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、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**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省级人民**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。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。
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,在其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为主要农作物,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,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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